按照加工合同协议的外国来料加工品可免进口税,来料加工品在出口时可免出口税。按照加工合同协议出口加工货物在出口时可免出口税,加工后的产品转进口到越南时应缴纳进口税(不对加工合同中出口的物资、原料的原价值计税;进口税的税率按加工后产品的进口税率计算;产品的原产地按照商务部对原产地的规定办理)包括:
1.用于加工的进出口原料;
2.用于生产、加工的进出口物资(纸、粉笔、画笔、服装大头针、油墨、涂胶刷、磨光油等),如果建筑企业有损耗定额及亏空比例的;
3.作为加工货样的进出口货物;
4.加工合同中规定的直接服务于加工的进出口机械、设备。加工合同履行完后应将机械、设备复运出境或复运人境。如果不复运出境或复运人境的,则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;
5.重新出口的来料加工产品(如果有进口税的);
6.进口产成品为加工产品的配套产品,与加工产品组合后用于出口的,如满足以下三个条件,可视同来料加工品予以免税:(l)在加工合同或附件中能够体现其用途;(2)加工产品用料定额应包括该进口产品的配额;(3)进口产品应按来料加工原材料进行管理。
7.用于生产出口产品保修品的进口零配件。
加工企业的企业经理应对用于加工的进口货物的使用定额、损耗定额及亏空比例(以下称为损耗定额)负责,否则将受到相关法律规定的处罚。
设备、机械、原料、物资及由外方支付加工费的加工产品在进口时应按规定缴纳进口税。北京代开发票
转载请注明:北京开发票 首发于:http://www.sangnan.com/