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为人是税务机关工作人员,其利用职务—亡的便利不征、少征税款,犯罪手段1’分隐蔽,没有犯罪现场,且由于造成的损失是国家税款的损失.并没会直接受害人,案件的当事人都是受益人,不会主动提供线索,群众无从举报,也不敢举报,同时也有税务机关在发现犯罪事实后不揭发、不移送,以内部处理代替法律追究的现象,如此种种因素导致此类案件发现难,侦查取证难。基于犯罪线索来源少,渠道不畅的情况,对拘私舞弊不征、少征税款案件的发现和线索、证据的收集,就有赖于检察机关的主动介入、主动出击。
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要善于捕捉各种信息,从一些不正常的现象巾分析、研究、筛选,发现犯罪线索。具体比如主动查税务机关制作的税务检查报告单、查汇总纲税企业、查税务部门的财务收支情况并深入调查收入支出不正常的原因、查重点行业和企业的纳税情况。
从正在查处的案件中深挖拘私舞弊,不征、少征税款的线索:询私舞弊不征、少征税款罪具有隐蔽性较强的特点,彻私舞弊不征、少征税款行为一般不会轻易暴露,行为人若在长时间内多次不征、少征税款或对多人不征、少征税款,其行为一胶不会全部暴露出来,但可供挖掘的线索必定会增多,所以应注意扩大线索,深挖细查.善于从小线索中查出全部犯罪事实、查出大案要案,以一案带动一串。同时,行为人出于询私的动机,不征、少征税款的行为往往会和行贿、索贿、偷税镕违法犯罪活动联系在一起,从正在查处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小也可挖掘到不征、少征税款的犯罪线索。
加强协作,输送线索。主要是加强与发案单位、税务稽查部门的紧密联系,通过他们移送犯罪案件线索,经常主动上门,建立联系制度,争取支持,使案件线索能够正常移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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